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,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。对于提高教学质量、建设优良学风和校风具有重要意义。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,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,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。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,严肃考纪,端正考风,保证考试的有效性、公平性和严肃性,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部分 考试安排
第一条 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,实训、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。
第二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,由教务处组织协调、安排落实。
第三条 考试前教务处要召开考务培训会,使教师与监考人员领会学院有关考试的规范文件精神,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、要求,安排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;各部门部要召开学生考试动员会,向学生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、要求和纪律,把学风、考纪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,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,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,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,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、守信、遵纪、守法的品德和作风。
第四条 考试课考试 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一周,考试时间100分钟。
第五条 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原则上各专业班考试课程每学期不超过4门,考查课考试应安排本课程授课最后一次课上并于考试周之前完成,由各系(部)负责组织。
第六条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、开卷、笔试、口试、撰写论文、实验设计、方案策划、软件策划等。除专业必修课采取闭卷笔试外,其他课程经系(部)主任批准,教务处备案,主讲教师可据课程的性质、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。
第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向各系(部)下发《期末考试安排通知》,安排全院期末考试工作。
第二部分 试卷的命题、印刷与保管
第八条 试卷命制的程序为:开课系部确定命题教师;命题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命制试题;试题命制后交教研室主任审查,教研室主任要严格审核把关,有权根据教学目标要求对试题提出调整、修改或增删意见;再由系(部)主任审核确认。试卷审查合格后,教学秘书统一汇总试题(连同电子版),以系(部)为单位装于档案袋中,与《统考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》一并交于教务处审核。
第九条 考试命题应以本课程的课程标准为依据,既要考核学生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,更要考查学生独立思考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。其中基础部分占60%左右,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%左右,要求较高并有相当难度的占10%左右。如有特殊要求,应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。
第十条 命题教师出制A、B两套知识覆盖面全、难易程度适中、题目份量相当、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%的试卷。试题的深浅、难易程度要符合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,能够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水平,考试结果一般应近似正态分布,优秀率和不及格率控制在较小比例范围内。试题的份量要适中,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做完;大部分学生在不到1/2考试时间内就做完的试卷为不合格试卷。
第十一条 教师在命制试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、内容准确、文字通顺、标点无误,试题排版要紧凑,凡有附图的,作图要规范,清晰,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。参考答案应规范准确无误,各大小题评分标准清晰,分值明确,给分知识点明了。
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统一从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,教务部负责试卷印刷、组织各系部分装和装订。
第十三条 原则上试卷只印刷试题部分,中间不预留答题空间。答题纸由教务处统一印发,草稿纸统一发放。
第十四条 试卷统一由教务处密封存档,确保其安全保密性。
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,必须事前请假,经所在学生处审核,报教务处批准后,办理缓考手续。缓考可随下学期进行补考。否则按旷考处理。
第三部分 补考与监考安排
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。
一、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新学期补考:
(一)补考合格按60分记;
(二)已办理缓考手续者,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载,但最高不超过80分;
二、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开学初的补考。
三、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毕业前补考:
(一)补考课程仍不及格者;
(二)因未履行缓考程序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的旷考者,经本人申请、学生所在系部、教务处批准考试者。
四、旷考及考试作弊者经本人申请、学生所在专业、教务处批准参加毕业前补考。
第十七条 标准教室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,合班教室考场视考生人数安排3名以上监考教师。同一门课程考试,按考生隔列就座安排考场。
第十八条 主考教师尽可能由相关课程教师担任,监考人员由专任教师、辅导员组成。主考教师、监考人员因故不能到者,必须事先向教务处报备,由教务处安排替补人员。
第四部分 监考、巡考人员职责
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,做好考试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,严格执行监考的各